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防范和有效地处理教学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分类 (一) 教学事故是指教学人员(含任课教师、教学辅助和教学管理人员等)违反学校教学管理规定,在所承担的教学活动和相关工作中出现差错,导致教学活动受到影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二) 教学事故按内容分为课堂教学事故、实践教学事故、课程考核事故和教学管理事故四类;按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两级。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 (一)课堂教学 1.一般教学事故 (1)未经二级学院和教务处同意,擅自变动上课时间或地点; (2)无特殊原因,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 10 分钟及以内; (3)备课不认真,教学中出现原则性错误。 2.严重教学事故 (1)在课堂上发表违反宪法或违背党的方针政策、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言论; (2)授课内容严重偏离教学大纲; (3)无特殊原因,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 10 分钟以上; (4)未经二级学院和教务处同意,擅自停课、缺课或请他人代 课; (5)上课期间拨打、接听手机。 (二)实践教学 1.一般教学事故 (1)无特殊原因,指导教师或实验员课前未做好准备或迟到,致使实验教学延误10 分钟及以内; (2)在实验课中,指导教师或实验员擅自从事与实验教学无关的事情,致使实验教学中断 10 分钟及以内; (3)指导教师发现学生实习报告、毕业论文(设计)等有严重抄袭现象而未向二级学院或教学主管部门汇报或制止。 2.严重教学事故 (1)无特殊原因,指导教师或实验员课前未做好准备或迟到,致使实验教学延误10分钟以上; (2)在实验课中,指导教师或实验员擅自从事与实验教学无关的事情,致使实验教学中断10分钟以上; (3)实习计划未能落实且实习负责人或指导教师未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 (三)课程考核 1.一般教学事故 (1)未按要求批改作业或实验报告; (2)未按学院有关规定命题或有5%及以下的试题出现错误,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3)二级学院教学负责人未按要求对试卷进行审核,造成不良影响; (4)考试前试卷未按时送达或数量不足,致使考试延误5分钟及以内; (5)主、监考教师迟到或考试中擅离考场5分钟及以内; (6)考试结束后,未及时清点试卷,造成学生答卷遗漏; (7)发现学生答卷或平时作业中出现严重抄袭现象而未向二级学院汇报或制止; (9)误判、漏判致使20%及以下的试卷成绩与实际成绩不符; (10)未经二级学院和教务处同意,不按时报送成绩、学生考卷等需要报送的各类材料。 2.严重教学事故 (1)未经二级学院和教教务处同意,擅自变更考试时间或地点; (2)任课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考前泄露试题或考试中透露试题答案; (3)5%以上的试题有错误,致使考试无法进行; (4)考试前试卷未按时送达或数量不足,致使考试延误5分钟以上; (5)无特殊原因,主、监考教师迟到或考试中擅离考场5 分钟以上; (6)未按监考守则规范考场秩序,造成考场混乱; (7)发现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未及时纠正、处理或隐瞒不报; (8)未按评分标准阅卷,随意给分或改动成绩; (9)误判、漏判致使20%以上的试卷成绩与实际成绩不符; (10)为未参加考核学生出具虚假考核成绩。 (四)教学管理 1.一般教学事故 (1)课程表、停调课通知单、考试安排表、监考通知单等未及时通知教师或学生,造成上课或考试延误; (2)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使用教室或其他教学设施而影响正常教学; (3)其他未按规定完成有关教学管理工作,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行为。 2.严重教学事故 (1)排课、排考中发生时间、地点冲突或遗漏,造成上课或考试延误; (2)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调整或变更专业教学计划; (3)未落实课程安排,致使教学任务无人承担; (4)课程表、停调课通知单、考试安排表、监考通知单等未及时通知教师或学生而造成停课、停考; (5)私自改动或遗失学生考试原始成绩而无法弥补; (6)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证明; (7)教学档案缺失严重、管理混乱,造成不良影响; (8)对本单位所发生的教学事故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影响。 三、教学事故的处理 (一) 各单位发生教学事故,应及时报告教务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隐瞒教学事故、包庇教学事故责任人。 (二) 对于一般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二级学院(部)进行通报批评,同时,每次事故扣发责任人100元。 (三) 对于严重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由学校进行通报批评,扣发责任人200元,并在一学年内(自处理决定做出之日起)取消事故责任人评优、评奖资格。情节严重者,按停课处理;屡教不改正者,按解聘处理。 (四) 一学期内,第二次出现一般教学事故的人员,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并扣发责任人200元。 (五)一学期内,第二次出现严重教学事故的人员,扣发当事人400元,情节严重者,按解聘处理。 (六)一学年内,严重教学事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的单位,扣发本单位负责人200元。 (七) 教学事故一经查出或举报后,由教务处通知教学事故单位和责任人在接到通知的一周内填写并报送《陕西国际商贸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意见书》。 (八) 教务处根据本办法对教学事故予以认定并给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长审批,由相关部门执行。 (九) 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陕西国际商贸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意见书》 15 日内,向学院教务处提出复议,逾期视为无异议。 四、附则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