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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在高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2014-06-18 14:46   审核人:

 

陕教政〔2014〕17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日期:2014-06-17  来源:政策法规处(省教育综合改革办公室)  浏览次数:72
各高等学校:
      在高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目标任务,是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校、有效防范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在高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加强法制建设,推进高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依法治校的能力与水平,切实维护学校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到2014年底前,全省高校都应建立完善法律顾问制度,聘请具有合法资质的常年法律顾问。
      二、进一步明确法律顾问的职责
      法律顾问由各高校自行聘任,按合同约定的职责和范围提供法律服务,主要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一)为学校重大决策、办学行为、合同行为进行法律论证或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学校重大事项、重要行政行为的风险评估,提供法律论证意见;
      (三)协助审查学校的重大事项合同、项目和重要法律文书;
      (四)代理学校参加诉讼、仲裁及其他相关法律事务;
      (五)参与处理学校的行政、民事非诉讼法律事务,调解涉及学校的重大纠纷,参与学校的谈判;
      (六)参与审查学校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协助学校依法依规开展办学活动;
      (七)协助学校开展依法治校实践、培训和法律知识普及活动;
      (八)其他法律事务。
      三、抓好工作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高校要高度重视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要确定专门工作部门负责此项工作,并要落实责任,落实工作计划和措施。各高校要根据学校实际需要,采用合约方式选聘政治素质好、专业素养高、履职能力强、诚信品质优的律师或其他法律服务工作人员担任法律顾问。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高校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建立完善法律顾问工作机制,主动搭建工作平台,畅通法律顾问履职渠道,为法律顾问发挥作用提供便利、创造条件。要积极探索法律顾问常态化、规范化运作制度及重大决策、事项、重要文件和文书材料审查论证制度,规范法律顾问列席会议、处置纠纷、代理诉讼仲裁、处理法律事务的程序和方式,加强学校法制机构和有关部门与法律顾问的工作交流与合作。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法律咨询、培训和法律知识普及等方面的作用,提高行政干部和师生依法治校的意识和水平。
      (三)落实保障措施。各高校要将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纳入考核内容,加强对法律顾问的考评,并要建立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法律顾问年度考评不称职的,应按合同约定解聘。要将聘请法律顾问的经费支出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法律顾问工作的正常需要。
      各高校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省教育厅。
      联系人:王洪飞     电话:029—88668805
陕西省教育厅
201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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